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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国家级)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7:01:39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发证)

  二、办理职责

  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抽样,上报企业申证材料。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各类发证产品《审查细则》。

  四、办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其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4、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并按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5、具备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加工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检验人员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取得检验人员上岗资质;

  6、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二)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复印无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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