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发证)
二、办理职责
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抽样,上报企业申证材料。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各类发证产品《审查细则》。
四、办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其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4、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并按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5、具备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加工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检验人员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取得检验人员上岗资质;
6、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二)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复印无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