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六类经营活动不用办证
《通知》明确,今后在我市从事以下六类经营活动,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附随销售食品、酒水和饮料;
(四)专门从事为他人存储(含冷藏)食品的经营者;
(五)未从事食品经营的集贸市场开办单位;
(六)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之外的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肉制品加工店,以及主要经营项目有卤味、冷热饮品(茶、咖啡、奶茶、豆浆、冰激凌等)、干式点心(包子、馒头、油条、烧饼、鱼丸、饺子、盒饭等)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
厦门日讯 (记者 陈泥)从即日起,厦门有六大类经营活动将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简称“食流证”)。市工商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就我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的新规做出了说明。新规有效期为3年。
《通知》要求,目前已向我市商事登记机关办理了经营场所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而未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则应当提交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和承诺书。此外,若食品经营者以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在办理过程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签名同意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物业管理部门公章。
【提醒】
四类材料可当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由辖区居(村)委会、市场开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同意的证明;其他商事主体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