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效期的通告
(京质监发〔2018〕27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市场主体负担,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在北京市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电梯检验改革试点的批复》意见,决定调整北京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调整北京市核发的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单位许可有效期,由原4年有效期调整为8年有效期。
二、调整方式
(一)对于新申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的,颁发有效期为8年的许可证书。
(二)对于许可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按原许可日期,将4年有效期延长至8年。8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延续。
2.原核发4年有效期的许可证书,届满前无需再办理许可延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携相关材料(见附件,下同)至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办理换证手续。超过原许可有效期且未办理此次换证手续的单位,如继续从事许可事项有关活动,需重新申请相关许可。
3.已提交了许可延续申请,尚未完成许可延续程序的,可携相关材料至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三、相关要求
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自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特种设备生产质量安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证后抽查力度,发现存在提交虚假信息、不符合许可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撤销、吊销许可。逐步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放管结合,营造自我约束、公平竞争的特种设备生产领域市场环境。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